智能投顾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发布日期:2018-08-17 17:18阅读数:4003
欧美与日韩等国对智能投顾的规制呈两种形态,但都建立了智能投顾的风险防范机制。在金融混业趋势日渐明朗的背景下,更需要搭建智能投顾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一是,存在合同关系的客户与智能投顾经营者之间,为了防御经营者的自我交易和双方代理行为,应当完善直接利益冲突的防范机制;二是,无合同关系的客户与智能投顾关联方之间,应当强化关联方交易引发的间接利益冲突防御机制。
一直接利益冲突的防范:禁止自我交易和双方代理
在广义上,利益冲突是指“试图在向几个不同利益提供服务时,通过满足其中一个利益的需求,而可能牺牲另一利益为其代价的情形”。在金融市场中,利益冲突主要指为了自己或某些客户的利益而侵害其他客户利益的行为。其中,直接冲突主要是智能投顾经营者在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牺牲对方利益并从中自我牟利或为他人牟利。在智能投顾中,禁止自我交易和双方代理是防范直接利益冲突的重要机制。
二间接利益冲突的防范:智能投顾关联方的行为准则
与金融混业经营相伴的智能投顾,容易滋生来自智能投顾关联方的利益冲突。如金融机构可能借助其关联方账户,通过在不同市场之间的联动操作,牺牲部分客户利益,谋求关联方的利益。这种关联交易引发的利益冲突结构较为复杂,是智能投顾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的难点和重点。
三缓和利益冲突的核心规则: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针对智能投顾中的利益冲突,较好的处理方法是基于指引性原则而建立的一种张弛有度的防范体系,推动金融机构内部的协调能力,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投资者适当性,起源于美国并逐渐成为成熟金融法制体系的重要原则,国际清算银行(BIS)在《金融商品和服务零售领域的客户适当性》中提出,投资者适当性,是指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必须与客户的财务情况、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知识和投资经验相符合。在我国,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股指期货投资行业及创业板市场已逐渐推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规则也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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